股东知情权在实践中的一般操作和常见问题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后,获取被投企业信息对于风险控制和维护权利至关重要。其中,信息获取的依据包括协议约定的信息权和法定的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重要修订,总结起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我们对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的一般操作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
诉讼前如何行使知情权: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直接要求查阅。对于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需书面说明查阅目的,并尽可能具体。同时,应要求公司指定人员在指定期限内回复。
能否查阅入股前的财务资料:只要请求合理,不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新股东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过往情况和财务信息。
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可以,但需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新《公司法》保留了公司拒绝的权利,但未细化“不正当目的”。如公司认为股东存在不正当行为,应书面回复并附上相关证据。
股东知情权的管辖法院、费用、争议焦点和审查时间: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费用一般为 50-100 元。法院审查重点包括股东身份、前置程序和查阅合理性。一审通常在受理后 3 个月内完结。
胜诉后查阅的时间和地点:地点通常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法院可依职权选择。法院会兼顾及时实现知情权和减少对公司经营干扰,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或 30 日。
可查阅人员范围:除股东本人外,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
胜诉后公司仍拒绝查阅的处理:可申请强制执行,但难度较大。法院可能采取将财务资料搬到法院或向相关部门调取的措施。
公司隐匿或销毁财务资料的责任:公司和财务人员可能面临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破产程序中股东的知情权:实践中认为股东仍享有知情权,但在权利范围和材料理解上可能存在差异。
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扩大法定知情权范围的约定一般有效,但实质性限制知情权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