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在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间摇摆不定的当事人

  我曾在不同场合下、在不同文艺作品中听到过、看到过这句话:“人生就是怎么选都会后悔。”刚好这段时间,听说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之间摇摆不定的情况,就想谈谈这个问题。

  其实可以认为,对于部分并没有获得他们认为的最好结果的当事人而言,“人生就是怎么选都会后悔”这句话应当是成立的。因为做不构罪辩护可能会被判更重,认罪认罚则极有可能丧失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机会。刑事案件的症结有时正在于此。

  莎士比亚写道:“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the question. ”对当事人而言,to 认,or not to 认,that is the question。

  近年来我国逐渐进入“轻罪时代”。许多有识之士也纷纷投向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研究。刑事领域的“繁简分流”也愈发明显,快审机制逐步完善。譬如,以后很多轻罪案件可能走刑拘直诉了。特别是醉驾案,刑拘直诉已不新奇,大部分当事人很迅速就认罪了,案件没几天就判完了,缓刑。这些当事人被判时大都是无感的,觉得这是“无痛缓刑”。

  但一项制度大概率不可能只有优势而没有任何劣势。对于另一部分当事人而言,快速判决也可能会遗留隐患。前段时间,有位当事人说想做刑事申诉。原因是多年前在某地因某案被判刑了,当时一开始就取保了,自己觉得没什么事,后来很快判了缓刑,更不觉得有什么了。直到前段时间单位知道这件事,说要解雇他/她,他/她才想起当时案件还是有些疑点没提出来的,并开始思考:没有争取过无罪就直接认罪是不是太过草率。于是开始后悔。

  这就是快审机制可能带来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在未完全了解犯罪一事对自己今后人生影响的前提下,不经过实质辩护而草草认罪。

  当然认不认罪与后不后悔不一定有很大关系,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选择始终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基于刑案的复杂性,我也一贯认为,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选择或做决定。但律师的存在仍然应当是有意义的。因为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认罪认罚,当事人最好还是要发自本心,要做到尽可能不后悔。而不后悔需要建立在对上述二者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律师应当让当事人充分意识到不同选择、不同决定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不同后果及影响。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才可能看到自己的本心。

  或许人生不是怎么选都会后悔,而是怎么选都可能会有遗憾。当然如果人生还是“怎么选都会后悔”,至少要后悔得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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