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要求赔偿交通损失(交通肇事直接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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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喜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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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买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赵国喜律师介绍:
姓名:赵国喜
英文名
性别:男
所属事务所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
专业类型法学
资格证号A20131405020486
取得律师资格证时间
执业证号11405201510777028
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
在晋城开始执业时间
政治面貌群众
工作语言汉语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经济合同、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
个人简介赵国喜,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山西省城区人,2006年12月毕业于山西大学,后从2007年3月在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014年3月至今在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工作。
社会活动
教育及工作经历2006年12月毕业于山西大学,后从2007年3月在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014年3月至今在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工作。
论文著作
业余爱好唱歌、旅游
联系方式13835625546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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