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旭炜律师解答居间合同居间人的责任(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邬旭炜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居间合同居间人的责任,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邬旭炜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36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辽宁伯宁(上海)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210235011

  主管机关:黄浦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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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居间合同居间人的责任,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邬旭炜律师解答:

   居间人的服务合同责任包括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提供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关的全部真实信息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时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961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962条

   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63条

   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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