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标准(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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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晓晨律师解答: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韩晓晨律师介绍:

  姓名:韩晓晨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01201911136705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MD0165232P

  律师事务所主任

  闫兵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83625818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9层903A

  擅长领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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