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玲玲律师解答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案例(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范玲玲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案例,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范玲玲律师介绍:
姓名:范玲玲
性别:女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411245774
首次执业时间:2014-06-20
执业机构: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学历:本科
政治面貌:群众
专业:
所内职务:聘用专职律师
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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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案例,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范玲玲律师解答:
非法供血事故罪由单位完成的,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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