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申请(能否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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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强律师解答:
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侵害人身权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殊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造成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遗骨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张国强律师介绍:
姓名张国强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2-09-22,学历本科毕业时间2003
学位学士职称级别无,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A20072301040617取得时间2008
执业证号12301200910414603取得时间2009
执业类别专职执业年限7取得方式考试
担任哪届哪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党代表无
年检注册情况
年度考核情况
2018称职
2017称职
2016称职
2015称职
2014称职
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数量无
执业简历起止时间所在律师事务所职务,执业类别:2009-至今黑龙江法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
执业中断说明无
业务专长经济、民事、刑事案件。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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