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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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鹤律师解答: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周鹤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31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上海市通力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411491336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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