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晓彬律师解答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广东(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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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晓彬律师介绍:

  祖晓彬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专职A2010130125054002011年04月11日113012013102342282013年01月13日2013年01月13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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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广东,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祖晓彬律师解答:

   八种不能缓刑的酒驾情形是:酒驾查处时驾车逃逸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因醉酒驾车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没资格开车;明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法律依据

   第91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操作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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