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刚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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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刚律师介绍:
李宪刚男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专职A20071301050057-0001年11月30日11301201010642188-0001年11月30日-0001年11月30日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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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条例
李宪刚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是: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承包单位应当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这块土地,本来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应该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或者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未利用且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这块土地,本来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应该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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