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是自己吗还是别人(委托人是自己还是被委托人是自己)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被委托人是自己吗还是别,委托人是自己还是被委托人是自己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程远龙律师解答:
客户不是他自己。委托人一般指受托人,也就是帮忙做事的人。委托人是自己,委托人一般是支付佣金费用的人。受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0条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特定事务,也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全部一般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1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需变更委托人的指令,须经委托人同意;因紧急情况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情况。
程远龙律师介绍:
程远龙律师曾多年在国有上市公司担任法务经理,2006年在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原安徽省经济三所)正式从事律师执业,2011年参与创办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并担任执行主任,2016年加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程远龙律师主要的执业方向为知识产权,代理的案件多次被评为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年度典型案件,代理的安徽皖垦种业股份公司诉安徽省某代种业有限公司、宿州市某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济麦22”植物新品种权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1年50件典型案例,被安徽省高院、合肥市中院评选为当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的江苏金土地种业公司诉安徽某湖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被“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办公室”列为2012年督办案件;代理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镇糯19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系列案件被合肥市中级法院评选为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的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庐江某种子有限公司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案,被合肥市中级法院评选为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的被告方合肥国强浪潮软件科技公司与原告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取得完胜。<<收起
办公地点:合肥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行业领域:农业与食品|工业及制造业|科技与通讯
工作语言:中文
教育背景
1998-09-01至2002-06-30安徽大学法学本科学士
工作经历
2016-07-01至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
安徽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委员
江苏省种子协会法律顾问
安徽省律协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委员
合肥市律协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
荣誉称号
程律师是安徽省首批专业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合肥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撰写的《浅议央视“春晚”的版权保护》2014年10月发表于国家级法学期刊《法制与社会》,并被评委合肥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暨第五届合肥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交易案例
热烈祝贺本所承办的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入选农业农村部《201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擅长领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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