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凯律师解答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苗凯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苗凯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29

  民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201610363992

  主管机关:徐汇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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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

  苗凯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证据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以诬陷他人或者为他人隐匿犯罪证据为目的,故意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毁灭、隐匿犯罪证据,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制造伪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重要情况作虚假证明、鉴定人、记录或者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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