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凯律师解答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苗凯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苗凯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29
民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201610363992
主管机关:徐汇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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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
苗凯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证据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以诬陷他人或者为他人隐匿犯罪证据为目的,故意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毁灭、隐匿犯罪证据,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制造伪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重要情况作虚假证明、鉴定人、记录或者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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