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结算(合同解除了工资应该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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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滨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算。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张国滨律师介绍:

  姓名:张国滨

  性别:男

  执业证号:11101200910544580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执业机构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0930811520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志录

  执业状态:正常办公电话01082255288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810室

  擅长领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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