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先后顺序吗(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吗)
妻子去世后,入赘女婿仍尽心照顾卧病在床的岳父岳母直至他们去世,分遗产时,却被岳父岳母的其他女儿告上法庭,邻居为女婿作证,岳父曾口头承诺由女婿继承所有财产,法庭却判无效,这是为何?
周伯和刘姨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婚后育有3个女儿,老大和老幺在长大后分别嫁人并搬了出去,而老二为了让家里的房产不要空置同时能陪在父母身边,选择了招婿入门。1997年,老二与一位姓李的小伙子结了婚,但由于身体原因,老二和小李婚后一直没能生育子女,直到2004年,他们决定收养一个孩子,于是星星(化名)被老二夫妻收养。之后,老二一家就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
2012年,老二突发疾病离开人世,之后的4年时间里,周伯和刘姨也相继去世。这4年里,小李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周伯和刘姨的生活起居,期间,老大也会抽空回娘家帮忙照顾父母,但老幺远在广东做生意就没有回家,连周伯的葬礼也全部是由小李一手操办的。
周伯和刘姨生前有3栋房屋,但其中2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周伯去世后,小李认为岳父岳母留下的房产和7万存款理应归他和养女星星所有,据小李说:“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
但老大和老幺都不认可小李的说法,三人因为遗产分割的事没能达成一致,于是老大和老幺将小李以及小李的养女星星告上法庭,希望法庭能判决小李与她们二人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遗产范围指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周伯和刘姨夫妻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但有两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所以这两栋房子不能认定为周伯和刘姨夫妻的合法财产,所以实际上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只有那栋手续齐全的房屋和7万存款。
《民法典》
本案中,因老二先于周伯和刘姨去世,星星作为老二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部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部分)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0000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00元及相应孳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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