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文律师解答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内容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潘丽文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内容,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哪些情形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潘丽文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1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汉盛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211318684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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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内容
潘丽文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股东诉讼有前置程序,不能由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股东应当先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怠于行使职权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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