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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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英律师解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金钱;将公司金钱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本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金钱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收为己有;未经授权披露公司机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金钱。
(二)将公司金钱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金钱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李宪英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52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199710369262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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