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帮助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怎么认定标准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帮助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怎么认定标,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孔长征律师解答:
刑法中没有非法帮助使用信息网络罪,只有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利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建立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造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
(二)发布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发布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孔长征律师介绍:
姓名:孔长征
性别:男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746923
首次执业时间:2008-10-28
执业机构: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学历:硕士
政治面貌:群众
专业:
所内职务:聘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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