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一人同等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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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宇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过错方可以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科宇律师介绍:
姓名吴科宇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74-07-28,学历本科毕业时间2005
学位学士职称级别初级,政治面貌群众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239774020103取得时间1997
执业证号12301199810832677取得时间1998
执业类别专职执业年限16取得方式考试
担任哪届哪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党代表无
年检注册情况
年度考核情况
2018称职
2017称职
2016称职
2015称职
2014称职
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数量无
执业简历起止时间所在律师事务所职务,执业类别:1998年至2003年士安律师事务所2003年至今在仁元所执业无无无
执业中断说明无
业务专长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交通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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