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平律师解答如何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的通知(如何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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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平律师介绍:
张三平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专职A200913010802692011年11月01日113012011112330182011年11月01日2011年11月01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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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何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的通知,如何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会计科目
张三平律师解答: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方式是:一般收费为交易总价的0.5%至2.5%。中介费是指房屋中介介绍合同双方取得联系后,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佣金,一般在中介步骤完成、合同签订后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订立合同而形成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均承担居间人报酬。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是,根据协议,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居间人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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