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留置是否为强制措施罪(监察法中的留置是强制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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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丽琴律师解答:

   监督法中的留置不是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只包括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宋丽琴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商事公司并买

  教育背景

  1999-09-01~2002-07-01孝义市第五中学

  2002-09-01~2003-07-01孝义市第二中学

  2003-09-01~2007-07-01山西师范大学晋东南学院

  2007-09-01~2010-07-01苏州大学

  工作经历及业绩

  法律服务10年,执业7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建筑工程、房地产、收并购、商事诉讼与仲裁。目前为旭辉、首开、鑫苑置业、中南公司、阳光城、万科、龙湖、当代等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同时负责处理房地产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涉及的诉讼与仲裁案件逾百起,尤其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群诉性案件。为阳光城、万科、九龙仓等知名房企提供数十个项目/公司收并购及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服务。

  社会任职及荣誉

  苏州市“成长型”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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