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批捕了还能取保吗(37天批捕了还能取保吗)

  作者:曾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禁抄袭,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作者介绍: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至于与全国性金融犯罪大要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专栏作者。

  曾律师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诸如: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公安部督办、最高院指定管辖的詹某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 10 亿)、李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中)、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江门陆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罪案(正在办理中)等。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团队始终坚信,必须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态度,才能换来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坚信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天下无冤之结果。

  曾律师在刑事实务方面著述达 30 多万字,在《刑事实务》未央网、华商报、新浪法问等知名媒体发表了《从 16 个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6 大无罪辩点》《从 40 个无罪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 9 个无罪辩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律师促使检察院不批捕情形总结》《非法集资案件中, 主观目的之辩与客观行为之辩的区别》《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律师的阅卷要点有哪些?》《非法集资案中,庞氏骗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口口相传”如何才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案件要求的“公开方式宣传”》《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 都要先刑后民?》《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的内幕信息认定函能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私募基金”是怎样陷入非法集资 误区的?》《金钱用途和去向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的作用如何?》等 40 多篇实务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