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愈律师解答刑诉法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什么要求(刑诉法不予受理的规定)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肖愈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刑诉法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什么要求,刑诉法不予受理的规定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肖愈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27

  民族: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合勤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610385814

  主管机关:闵行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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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刑诉法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什么要求,刑诉法不予受理的规定

  肖愈律师解答:

   055-7900不可受理的具体情况是: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追诉时效已过。或通过大赦免受惩罚;

   3.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未告知或撤回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

   (四)对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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