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森虹律师解答哪些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的条件(哪些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的条件)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钱森虹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哪些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的条件,哪些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的条件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钱森虹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30

  民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上海市万联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610931276

  主管机关:普陀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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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哪些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的条件,哪些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的条件

  钱森虹律师解答:

   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侵占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都是被告知后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本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述,只有在被害人告知的情况下,案件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不能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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