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卖房不配合怎样办理(法院判决后卖房不配合怎样办呢)
协议离婚后,如一方放弃房屋产权,但不愿配合另一方过户的,如何处理
太长不看版: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可通过诉讼离婚(
可进一步细分为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
)及协议离婚两种途径。
与对簿公堂相比,协议离婚不但不伤和气,更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因此,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的个人感受,还是基于律师的专业建议,协议离婚往往都是第一选择。
但是,即便是较为周全的离婚协议也只能降低相应法律风险,而不能完全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本文讨论的房屋产权登记问题便是其一。而由于办理过户登记的客观条件限制,离婚时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更是纠纷发生的重灾区——毕竟刚离婚时,男女双方总还有些香火情,且既然达成协议,短时间内反悔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如果此时具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双方一般可以直接办理完过户手续,好聚好散,而不易产生纠纷。前者则不然。
近期便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
协议离婚后,如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拒不配合办理共有房屋的产权登记,该如何处理?
遗憾的是,除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外,并无良策。
对于当事人而言似乎很难理解,毕竟双方既已协商一致,为何还要再去打官司。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捐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企业合并。新设分立、兼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八)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而离婚协议对于共有房屋产权的约定,并不属于以上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也未见于其他规定之中。
当然,也不能说是完全没有办法。毕竟,起诉本身也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
基于房价的上涨,房屋价值一般较高,这就意味着案件受理费数额不会太低。
而通过离婚协议获得完整房屋产权的一方一旦提起诉讼,只要离婚协议没有太大问题,便有了较大的胜诉把握。胜诉后,即便被告仍拒不履行,原告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变更登记。而被告还需要额外承担原告垫付的不菲的诉讼费用。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较为周全,则可能还对拒不配合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约定有违约金。如此一来,则被告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更大。出于对败诉后果的忌惮,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在诉前直接配合另一方过户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结语:
如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原夫妻共有房屋的产权归属,且房屋具备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则应尽快办理,以免夜长梦多;如虽约定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但共有房屋是期房或者虽交房仍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条件,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证书后放弃房屋产权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可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条件后起诉至法院,也可以考虑在离婚时就通过法院调解,从而获得调解书,以便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上哪种情况,都应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及相应违约金,并由双方签字、捺印后在民政局留档备查,以便控制对方违约的风险。即使迫不得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可降低己方的损失。
同时,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探索更加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民政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的进一步衔接、联动,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还能和解吗
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还能和解吗?
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的话,说明对于这件事已经盖棺定论,但是如果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这种时候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会有作用吗?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是否还能够和解。
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能否和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如果判决还在执行中,并没有执行结束,此时如果当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进行执行。当然,如果其中一方不遵守和解协议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原告属于公诉人,法院是不能进行调解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法院已经进行判决,均不能调解。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成功,被害人对赔偿比较的满意,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可以对被告进行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即便是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了,还未生效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没当事双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之下达成调解。
4、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本着不起诉不处理的原则,自诉人就是原告,如果自诉人决定撤诉结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调解书进行结案。
自诉案件在判决书下来之后,正式生效之前,如果双方达成和解,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对于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还能不能和解的介绍,对于法律可能很多人懂得并不多,专业的事情应该找专业的人士来进行处理,因此遇到此类案件还是找律师进行处理比较好。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律师咨询服务,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解和咨询,您可以在线免费律师咨询,或者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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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后卖方不配合办证过户怎么办
在往期文章
《关于无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及卖方不配合办证的法律救济》
一文中,我们分析了拆迁房在上市不满5年期间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有效性问题及卖方不履行合同的法律救济方法。按照法理,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都是有效的。法律实务中,法院对于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拆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予以认可的,一般都会判决卖方配合办理房产证,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但是,官司赢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的问题又出现了。因为无证拆迁房要过户首先要卖方配合办理房产证,而因为双方矛盾已不可化解,卖方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办证,导致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对于金钱债务,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但办理房产证则是一种人身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对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可以将房子卖方强制押送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也正因为如此,很多违约的卖房人以为通过“耍赖”就可以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耍赖的卖方,法院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其实并非如此,我国法律中有大量制裁老赖的手段。
1、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子女就读私立学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院作出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部分卖方非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义务,反而通过将房屋租予他人,或者办证后卖予他人等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对抗执行。这种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网络上有大量类似案件。比如以下案例:2016年初,王某以160万元买买了李某位于通州区安顺北里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了置换周期,签订了购房协议,王某交付了10万元定金并很快进行了网签。但是,由于房价飞涨,李某不再配合房屋中介和王某过户,反而要求在原来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几十万元房款,但被王某坚决拒绝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王某胜诉,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并表示王某向其支付150万元方可解除抵押。尽管法院查封房屋,但由于设定的抵押权,使得法院无法强制过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耍赖的卖房者,法律并非束手无策。在现实中,买房人怕麻烦,通常给卖方一定的金钱补偿来换取卖方配合办理房产证和过户。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解决问题,但客观上会形成对违法违约行为的激励,有损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意识,而且会给买方者造成额外经济损失。因此,
人民群众应该提升维权意识,在遇到“老赖”时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升整个社会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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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