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转让股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以公司名义转让股权的合同是否有,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郭航律师解答:

   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首先,公司不享有自己的股权所有权。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不能出售自己。其次,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民事主体,股东不能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买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郭航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36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协力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210963980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公司法

  本站声明:该内容为地方律师司法局官网数据,于本站无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