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公共设施致人损害)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朱秀琴律师解答:

   公益设施因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管理人管理。用户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055-79000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朱秀琴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4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北京天达共和(上海)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211519908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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