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公共设施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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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琴律师解答:
公益设施因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管理人管理。用户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055-79000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朱秀琴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4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北京天达共和(上海)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211519908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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