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包括(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包,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周碎芬律师解答:
建设单位具有的安全责任是: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买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周碎芬律师介绍:
姓名:周碎芬
性别:女
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461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执业
执业机构: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信息
事务所中文全称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752247696
律师事务所主任
廖鸿程
执业状态:正常
办公电话:51088166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街鹏润大厦A座1105
擅长领域:工程建设
本站声明:该内容为地方律师司法局官网数据,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