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法律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法,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情形的问题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徐永相律师解答: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债权人举证证明本人确实享有债权;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对其补充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徐永相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65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申汇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198910804428
主管机关:徐汇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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