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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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永相律师解答: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债权人举证证明本人确实享有债权;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对其补充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徐永相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65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市申汇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198910804428

  主管机关:徐汇区司法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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