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虚假诉讼造成受害人损失应当怎样办理

  民事判决已生效,但案外人认为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如果是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那被告怎么不告他虚假诉讼呢?

  你说判决已经生效,这是二审结束了。二审结束了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啊,还有一个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可以救济。

  虚假诉讼罪,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作了民事虚假诉讼罪的规定。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即是虚假诉讼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这个规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构成犯罪了。

  如果案外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了,那就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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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合谋使用虚假诉讼犯什么罪

  有一些人,把法律当儿戏,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司法的强制性,上演了一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大戏!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中,原告和被告联合,提交假合同+假收据+假流水,妄图瞒天过海,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中生有,虚假诉讼,当然应当受罚!

  【案情回顾】

  人民法院受理梁某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某某诉称:肖某某拖欠其借款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肖某某还款。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为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案外人利益所提起的虚假诉讼。事实上,是梁某某与肖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肖某某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并伙同董某某故意制作银行流水,继而由梁某某以捏造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梁某某通过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方式,阻碍案外人李某某取得涉案房屋。

  梁某某与肖某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其判处虚假诉讼罪。

  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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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的损失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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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由被害人或者检察院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先了解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首先是以刑事诉讼已经成立为前提,其次所涉及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可以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以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粤龙法务”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并且只能是物质损失中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犯罪行为导致伤残后续医疗费用。而日常生活中有几类损失就不能在此主张,即不予赔偿。

  例如:

  (1)精神损失;仅指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2)将来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将来可能得到”也就是尚未得到,暂不存在的物质利益,则不属于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因为并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4)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办案机关会告知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非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最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的就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而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检察院也成为了原告。

  最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是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当然还有特殊的,例如: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就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想要解决的,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些细节比较重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假如您在一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的时候才提,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您可以再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有其他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所需注意的内容,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大同小异的。例如起诉状是“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起诉的条件也基本一致,起诉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理由、并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内容本文就不再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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