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债权债务纠纷多发生于民间借贷当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手续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人借钱不还或者还不起,讨债遇到了很多阻碍,由此发生了纠纷。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债务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借条、转款证明等。如果以现金形式出借,也需留有借款方收到借款的收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不一定会完全同意起诉人的要求,而是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保证担保按照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简而言之: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之外,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要债先找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两者最大的区别即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以免如走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双方的借贷合同应是有效合同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违法下列“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违法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6、《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8、《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特别说明:对于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利息约定过高并不会导致借贷合同的无效,仅仅是超出法定情形的该部分约定无效。合同的部分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本金仍然是需要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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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崔灵平 律师

  中共党员

  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

  律师简介:中共党员,部队军嫂。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执业前任职于某高校,从事大学生法律辅导相关工作。经受重点院校专业系统培养,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接触并经历过大量法律实务锻炼,办案风格严谨、务实,擅长以调解、谈判方式将纠纷化解于法庭之外。在全面分析案件当事各方的矛盾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寻求案件突破口。办理案件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商事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军人军属法律事务等。崔律师待人真诚、亲和力强,办事认真、负责,勤勉且敬业,多次赢得客户的好评。

  律师寄语: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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