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委托合同纠纷的一些观点

  引言:律师委托合同包括委托诉讼服务和非诉服务两大类型。当前环境下律师委托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因涉及专业的法律服务场合及合同条款的理解分歧等问题,一些律师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也较为复杂,需要从不同立场、角度来综合分析判断。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促进商业经济繁荣;只有从这个目标大局出发,才能把握住核心与关键,也才能形成正确的法理分析逻辑和价值判断取向。以下通过个别相关案例,阐述律师委托合同纠纷的一些观点。

  案例一:A律所与委托人B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A律师团队接受B委托,代理其当前被诉案件及后续可能产生的系列诉讼事宜。其中约定了“风险代理”方式,风险代理费按照“挽回损失的金额”的8%收取(因B为被告,故合同中对“挽回损失”的含义作了特别注明:本条款所指“挽回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a.相对方主张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驳回相对方所主张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该案系对方(原告)起诉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委托人(被告)返还多处房产及商铺、并承担违约金等。后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撤销原判,裁定驳回起诉(因涉重复诉讼)。裁判文书生效后,双方对是否应支付风险代理费及费用金额产生争议,A律所提起仲裁;B答辩称,委托代理被诉事项属于重复诉讼,本就不存在“损失可能性”,故A律师团队亦不存在“挽回损失”,不应支付风险代理费;即使计算,因合同解除是双方各负返还义务,亦不能按照原告方诉请返还的房产商铺等金额来计算风险代理费。

  焦点分析:

  (一)关于应否支付风险代理费问题。对于委托诉讼/仲裁事项而言,律师提供的是一种专业代理服务,其目的是从维护委托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促进裁判机关作出相对正确的结论;要认识到律师代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能动性强的工作,其工作力度服务水准很大程度上确会对裁判结果当事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脱离开律师委托服务过程的专业价值和努力付出,而以裁判结果来倒推认为“本就不可能存在损失”并以此拒付风险代理费,是错误的,也不符合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要求与价值取向。故双方应按缔约时达成的一致即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二)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计算方式。对此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中关于“相对方主张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驳回相对方所主张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的约定,即按照对方(原告)诉请的全部金额来计算风险代理费金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案涉委托诉讼事宜属于解除合同并相互返还的案件(对方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已过户房产和商铺),其中对于相互返还事项而言,不存在“实际损失”,故仅支持按驳回其他诉请金额来计算风险代理费。虽然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第二种意见,但个人认为第一种意见更合乎法理:第一种意见更符合“文意解释”的原则(这是合同解释的最重要原则之一),也与双方缔约时应认识到的风险代理费的计算方式是一致的,虽然存在律师费计算金额可能比市场行情高、以及律师团队对合同重要条款(高额律师费条款)提示不足等因素,但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合理核减(后述),不能成为摒弃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关于风险代理费计算及“挽回损失”认定标准的理由。

  (三)关于律师服务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和服务欠缺事项。个人认为,申请人一方作为专业律师团队,在签约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分歧的合同条款,仍缺乏进一步清晰解读、重点提示、风险揭示、合同规则阐释(乃至合同条款都仍有待进一步优化提升)等工作。律所作为提供收费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在合同条款设计把关上具有更大责任,在合同订立和后续服务过程中也有义务尽到上述义务,但其存在上述未尽注意义务和服务欠缺,应认定其存在服务疏漏;这也是导致被申请人异议与分歧的重要原因。对此,仲裁机构可酌情对律师费打折(视实际情况按7-8折予以支持)。

  (四)其他方面。

  1.是否为格式条款的问题:律师委托服务属于个别差异化很大的合作方式,需要双方根据个案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协商、并作具体约定;而风险代理费约定也属于行业内常见约定,一般也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而成;这与“格式条款”的适用场景是完全不同的,其并没有剥夺另一方自由选择权,即只有权选择购买或不购买服务、而不允许灵活协商的情形;因此不考虑“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则适用。

  2.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仅仅因为其委托事项是专业性强、不确定性大、有时甚至难以准确预判而已,其他理由同前述,因此不适用消费者保护费的规定。

  3.合同解释问题:个人认为,这是该案审理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涉及到裁判逻辑和价值取向的问题。双方主要就关于“风险代理费”约定发生争议,应依据合同解释原则来进行分析并作出裁判,这里应遵循的合同解释方式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从文意角度解释(字面解释);二是从缔约背景角度解释(缔约目的);三是从建设公平诚信的专业化市场的角度进行解释(专业环境);因为这是一个关于律师委托代理方面的合同,需要结合专业市场、专业环境来理解和解释;这种解释标准,必须符合律师执业(不能理解为从保护律师角度,而是从建立市场规范、市场标准、公平保护双方的角度)、律师与当事人建立诚信关系的立场和角度来解释和评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诚信建设,最终促进商业经济的繁荣!

  案例二:J律所与G央企签署《委托诉讼服务合同》,代理G重大诉讼项目,起诉发包方解除施工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中采风险代理方式并就“风险代理费”约定:“5.12.风险代理费按照执行回款相应比例收取(比例根据回款金额调整,较为复杂,不作详列);5.13.如已提交诉讼并进行保全未进入审判程序时和解,则仅支付基础代理费的50%;如一审中发生和解,则仅支付基础代理费用;如二审中发生和解,则仅支付基础代理费并最高不超过和解金额X%的费用;5.22.每执行回款一笔费用,按照5.12中所列顺序计付风险代理费”。该诉讼案经多方努力,当事人之间既进行了庭外和解,也进行了庭内民事调解(根据G要求J团队作双倍投入);其中,和解主要针对第三方收购发包人项目后工程续建、合同变更等进行(其中也包括了诉讼案件民事调解的框架安排),民事调解主要针对诉讼案件的解决及6亿多元款项支付等。为此,当事人还专门向法院共同出具《协商意见》,确认上述情况,并确定:被告支付6亿元款项系以“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而非“和解协议”),该履行“视同执行回款”,并指出“调解”与“和解”性质不同,双方不按和解并撤诉方式了结案件,原告坚持取得民事调解书为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等等。此后,J律师团队服务直至对方6亿多元调解款项完全到账。后双方因律师费结算产生争议,J律所提起仲裁,G答辩称,根据委托合同约定,一审中发生了和解,故不应再支付风险代理费。

  焦点分析:

  (一)关于委托合同中相关约定的理解问题。风险代理费应否计算和支付,应以双方签署委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从双方委托合同来看,关于风险代理费的约定,主要存在5.12、5.13、5.22三个条款;该合同条款在设计上显然存在一定疏漏、逻辑不周延之处;但在无法认定属于哪一方责任的基础上,应按以下方式来处理:即从三个条款各自约定的内容来相互比较,区分其各自适用范围,并按各条款之间不抵触的方式来分析和理解,这才符合正确的合同解释方法。因此,其中5.13条,应主要用于仅有和解、而未达到5.12、5.22条风险代理费计付条件之情形。同时,结合相关事实,项目施工期间,双方也曾多次达成“和解”最后发包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未形成生效裁判文书、亦未最终执行到账),这才符合5.13条之约定的真实场景。

  (二)关于案件了结依据、6亿多元款项支付依据、以及6亿多元款项所涉相关风险代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其一,该诉讼案件,系由法院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其二,对方当事人的6亿多元支付款项,系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作为支付依据,而非依据《和解协议》;其三,根据当事人提交法院的《协商意见》,案件的最终了结、以及款项的最终支付,是以《民事调解书》为基础和依据,而非依据庭外和解事实达成。上述问题都是明确的,因此,6亿多元款项所涉相关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已经完全满足。

  (三)关于案涉“和解”与“调解”的区分及适用问题。“调解”与“和解”,在法律概念上是两种不同性质(庭内和庭外),适用上不应混淆。案涉委托诉讼过程中的“和解”,主要针对第三方收购发包人项目后工程续建、合同变更等进行(其中包括了诉讼案件民事调解的框架安排,也包括了工程合同总金额增加等方面);而案涉委托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则主要针对诉讼案件的解决及6亿多元款项支付安排等。事实上,《和解协议》针对的6亿元款项的支付,也仅是框架性的,在条件、内容、付款时间安排等,与民事调解书亦有重大差距,更不能涵盖直至该款项到账为止的律师跟踪服务工作。

  (四)其他方面。不能简单地以双方之间存在“和解”为由,而一概否定已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风险代理费的依约计付,本案应认真辨析本案“庭外和解”的实质,其与本案纠纷的了结、以及6亿多元款项的支付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对此,当事人曾向法院出具的《协商意见》可以作为分析判断的一项重要依据!此外,双方在律师委托诉讼服务过程中,特别是“和解协议”签署后的一系列工作(在当时沟通一致的基础上)是中断还是继续,亦是分析判断的重要依据!

  感触随笔:当下的法律服务市场,其实还是算相对公平的环境。法律服务专业性较强,导致很多情况即便专业律师也往往难以预判,有些时候律师自己被自己的合同条款坑了也是常见的(包括我们自己有时候因为后面的一系列工作事项服务内容等不清晰的约定而白做了很多活也是常有的事,但律师从业人员往往是讲诚信的,会甘愿多付出也会守诺完成)。当然,也常有时候委托方存在事成后看到事情原来这么简单完成,不甘愿支付高昂律师费,而利用合同规则“漏洞”或逻辑“漏洞”来逃避律师费约定,这也是常有的事情,这时候就常引起律师委托合同纠纷,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律师委托合同发生争议就是这么来的。

  当然,我们讲法律服务的非标性比较强,比较专业,导致很多时候难以预判时,也不能否认律师一方的责任。很多案件发展演化后,经常有当事人产生被“坑”了的感觉,导致其在事成后不愿意为专业而付费,这是行业的一大特点,但其实不能作为委托方在事成后耍赖不认账的理由。律师在其中也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就是揭示、提示、解读、完善等责任(这类似于金融机构),但经常发现这方面责任并不够到位,就需要核减一部分律师费,这个比例是多少,我认为认为把握在2-3成左右。这其实也是一种平衡,平衡一下双方的利益,把裁判结论把握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

  平衡,其实是一种裁判的艺术,一种境界。如果是从法官和仲裁员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清晰法理逻辑的前提和基础上,我都希望尽量注重平衡(特别是在一些只是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上)。平衡,不会丧失公平和原则,而是在此基础上有效管控分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一种科学方式!

  原创 蓝色天际 法诉思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