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与他人交往中只有适当的尊重他人才会得到他人的尊重

   律师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有关律师怎样才能得到他人尊重的话题非常重要。今天我就谈谈这个话题。

   在二十年以前律师的人数很少,律师在社会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而现在律师的人数已经是二十年以前的几倍或者几十倍了,则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就比较低了。是不是有一种被人们所厌恶的感觉?有的人提出律师是“挑架诉讼”、“诉棍”。这是对于律师的恶意称呼。这是侵权者不愿意让律师给受害者主张权利 ,这也是当权者厌恶律师对于其权利乱用的挑战。

   律师人数多,竞争比较激烈,这也确实是社会现实,但这并不等于律师就一定不被社会的人们所尊重的理由。

   律师在社会中之所以不被社会所尊重的普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己不尊重自己。

   律师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那么这种追逐利益的诱导因素,就造成了律师在拓展业务及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一种为了案件而谄媚相关人员的情况。

   人在社会上均为名利所累。如果能够抛开名利,则世上则无我。

   我们生活在这个俗世上,也不可能全部抛开名利;那么,我们看淡名利总能够做到吧?

   律师的作用就是对客户是否具有实际利用价值的问题?如果你没有实际利用价值,即使你给人家白干活,人家也不会聘你给他办理法律事务的。有关律师费的问题那是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等价有偿的原则。乞求是没有用的。在社会商业交往中是不会相信眼泪的,也不存在同情一说。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能够保持基本的礼节,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就可以了。任何谄媚、巴结,只能够让对方瞧不起你,自寻侮辱。

   律师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只能是首先自己尊重自己,才会得到对方的尊重。

   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综合素质过硬,那才是自己尊重自己最好的方法;别人也是不得不尊重你了;如果自己的综合法律服务业务素质不过硬,那自己就不会有底气,只能弯腰侍奉权贵一副奴颜婢膝形态、一副奴才象了。

  作者:山东赤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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