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玥烁律师解答恶意串通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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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基本信息性别:女,年龄:37,民族:满族,政治面貌:致公党党员,学历:硕士,执业机构: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类别:专职,执业状态:正常,执业证号:131*********23976,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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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恶意串通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案例
***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中恶意串通的效力无效。这种行为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提前30日通知股东,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买买权。
法律依据
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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