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哲律师解答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罪)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罪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律师介绍:

  律师姓名:史明哲

  执业机构:江苏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执业范围:经济相关,刑事行政

  执业类别:***律师

  首次执业时间:2011-07-05

  执业证号:132*********01110******

  执业状态:正常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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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罪

  ***律师解答:

   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的条件是:非法携带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致命性弹药一支以上或者一支以上的,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的,或者携带火工品一公斤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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