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哲律师解答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罪)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罪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律师介绍:
律师姓名:史明哲
执业机构:江苏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执业范围:经济相关,刑事行政
执业类别:***律师
首次执业时间:2011-07-05
执业证号:132*********01110******
执业状态:正常执业
该内容***律师司法局官网数据,于本站无关。
问题: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罪
***律师解答:
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的条件是:非法携带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致命性弹药一支以上或者一支以上的,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的,或者携带火工品一公斤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