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娜律师解答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和倒卖文物罪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邹娜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和倒卖文物罪,将国家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构成什么罪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邹娜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2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北京道信(上海)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注销

  执业证号:13101200611226812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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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和倒卖文物罪

  邹娜律师解答:

   向外国人非法出售珍贵文物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

   3.客体是国家管理活动中的珍贵文物;

   4.客观上讲,是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禁止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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