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什么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之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

  (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买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你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你可以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要求其返还你支付的定金4万元。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而且法院也不会给予支持的,这点需要大家要特别注意。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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