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万青律师解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包万青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包万青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44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竞衡联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010692303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该内容为地方律师司法局官网数据,于本站无关。
问题: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
包万青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代位的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与代位如担保财产的损害或损失的赔偿有关。在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百九十条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有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本站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