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万青律师解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包万青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包万青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44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本科

  执业机构:上海竞衡联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010692303

  主管机关:浦东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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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

  包万青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代位的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与代位如担保财产的损害或损失的赔偿有关。在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百九十条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有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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