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隆律师解答新罪和漏罪计算(漏罪和新罪的举例计算)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江兴隆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新罪和漏罪计算,漏罪和新罪的举例计算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江兴隆律师介绍:
江兴隆
律师事务所: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性别:男
执业证号:15101201510477810
律师类别: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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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新罪和漏罪计算,漏罪和新罪的举例计算
江兴隆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漏罪和新罪的刑罚计算方法:犯罪后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合并后减轻,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前两次判决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犯罪后又犯新罪的,应当先减后并,对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应当执行的刑期少于总刑,多于数刑中的最高刑,但是管制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刑期合计不满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刑期合计超过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不超过二十五年。 其中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有期徒刑。其中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然执行管制。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应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当合并执行;如果类型不同,则应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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