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理(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呢)

  

一、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的时效是2年,超过2年不投诉、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不再查处。而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是什么

  1、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2、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3、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6、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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