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背法发放贷款罪怎样办(犯了背法发放贷款罪怎样办理)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多少可能涉嫌犯罪

  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多少金额,个人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呢?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新量刑标准2021

  贷款是现代生活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活动,贷款是由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大部分贷款是由商业银行进行发放,保持其良好的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但是也有个别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发放贷款的行为,那么将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过失犯罪(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金钱。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主要表现三个方面: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金钱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

  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

  ,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5刑初2号2021-03-26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冬梅在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贷审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了保障大庆分行的业绩和等级评定,在该行行长何大伟(已判刑)的安排下,

  违反国家规定

  “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

  ,采取贷款逆向操作的方法,为“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大庆巍天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大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5.6亿元。“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将此款用于偿还在大庆分行前期贷款,至案发,尚欠贷款人民币55,159.57万元。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冬梅身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副行长、贷审委员会主任,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未对“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

  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冬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涉及贷款系多年累积形成,陈冬梅责任较小,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冬梅系从犯,被告人陈冬梅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冬梅

  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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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判刑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怎么判刑违法发放贷款罪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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