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还是错
申请人:徐国平,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花屋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谭辉,男,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一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架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琼 镇长
申请人徐国平不服被申请人桃源县架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强制拆除其住房的行为,于2021年11月1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桃源县架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住房的行为不服,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建其被强制拆除的住房以恢复原状;赔偿申请人2019年9月至2022年底在外租房租金共计人民币10600元。
被申请人称:一是按照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自然资发[2019]9号)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召开村居干部会议,要求通过技术测量对各村居进行摸底排查,原则是在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地块位置,而非是针对特定房屋“批准”拆除决定。被申请人未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拆除行为;申请人房屋拆除系申请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达,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自然资发[2019]9号)文件要求,架桥镇栖凤山村结合村内规划和摸底调查,全村共确定25处拆旧地块。申请人有一处平房(旧商店)拟纳入拆旧范围标注为16号地块,而申请人案诉房屋未在该25处拆旧地块之列。申请人案诉房屋由施工队陈祥国拆除后,申请人之母(储彩霞)向村里申请在自己的老屋场新建房屋,村委会派员为其协调新建房屋地基的纠纷,现屋场地基四周可见岩墙。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五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十二组证据。
本府认为:申请人案诉房屋未在架桥镇栖凤山村确定的25处拆旧地块之列,被申请人按照常自然资发[2019]9号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拟纳入拆旧地块之列的第16号地块未予拆除,该地块的项目至今也未实施。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项目内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根据证人罗家祥、陈祥国、陈三军的证言可知,案诉房屋拆除系申请人之母(储彩霞)与现任栖凤山村支部书记罗家祥自愿协商结果。陈三军的证言表明陈三军是在接到申请人之母(储彩霞)电话后,到案诉房屋现场帮忙搬东西,案诉房屋拆除时亦在现场。房屋拆除后,申请人之母(储彩霞)又找村长孙爱明申请在老屋场新建房屋,村委会同时派员为其协调新建房屋地基纠纷,经调查现屋场地基已挖好。故可知申请人系自己自愿搬家并主动要求他人帮忙拆屋,同时请求村委会协调矛盾后申请新建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案诉房屋整个拆除过程未有证据表明系被申请人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亦不存在“非法拆除房屋”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诉房屋未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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