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彦文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辩护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监督)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武彦文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辩护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监督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武彦文律师介绍:

  武彦文

  执业证号:15401200411961248,已执业:16年

  执业机构:西藏彦之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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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辩护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监督

  武彦文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要求被告举证的相关规定有: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期提供。

   或者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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