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松青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日期标准如何确定赔偿(交通事故误工期限评定标准)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叶松青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日期标准如何确定赔偿,交通事故误工期限评定标准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叶松青律师介绍:

  性别:男

  年龄:42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上海市君悦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1410552356

  主管机关:长宁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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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日期标准如何确定赔偿,交通事故误工期限评定标准

  叶松青律师解答:

   因交通事故耽误工作的,确定误工日期的标准,以治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费可以计算到伤残日期的前一天。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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