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迎春律师解答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时限是怎样的计算(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标准)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任迎春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时限是怎样的计算,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标准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任迎春律师介绍:

  姓名:任迎春

  性别:女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511853090

  首次执业时间:2005-08-05

  执业机构: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学历:本科

  政治面貌:无党派人士

  专业:法律

  所内职务:合伙人

  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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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时限是怎样的计算,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标准

  任迎春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期限是指诉讼时效的,应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义务人。但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法律依据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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