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怡律师解答个体工商户怎样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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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怡律师介绍:
性别:女
年龄:46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硕士
执业机构:国浩(上海)事务所
执业类别:专职
执业状态:正常
执业证号:13101200311341259
主管机关:静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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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个体工商户怎样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体
王婉怡律师解答:
个体工商户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共同,或者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方的诉讼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如果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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