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妍妍律师解答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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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妍妍律师介绍:
史妍妍女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专职A201213018500432013年03月01日113012015116379732015年02月04日2015年02月04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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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案例
史妍妍律师解答:
由项目发包人引起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指示或指示错误;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发包人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用人单位未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变更的;发包人检查工程质量影响正常施工的;发包人未按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金钱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转运、转移机械设备、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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