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保释的条件(拘留保释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刑拘保释如何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担保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保证和保证金的保证不能同时适用。
(1)担保人担保保释
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随叫随到。担保人的担保以担保人的信誉等为特征。而且不涉及钱。一方面,通过担保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在精神上、心理上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阻碍侦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担保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监督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履行诉讼义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使用担保人担保:
(1)无力支付保证金;
(二)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适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2)保证金担保的保释。
担保又称财产担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且随叫随到的担保方式。该担保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保证缴纳保证金的,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以人民币现金支付,起存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为原则,综合考虑被指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专用存款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