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事故赔偿谈不拢怎么办(发生事故赔偿谈不拢)

  【案例编号】:霍某诉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679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2015年4月23日11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柳浪家园北里门口,霍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颜某驾驶卢某名下的xx号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发生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A(霍某)行驶中向左倒地,B(颜某)车赶到,其车轮胎与A相接触。A倒地、与B接触,造成A损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霍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颜某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部分裁判要旨】:关于霍某的伤情与双方接触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首先,根据双方的接触部位及日常生活经验,霍某的伤情中与双方接触事故关联最紧密的是骨盆骨折的伤情,因为左下肢大腿部位如果遭受严重挤压或碾轧,有可能导致骨盆骨折,故本院最初根据该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适当分配:由颜某、卢某、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霍某的“骨盆骨折”伤情与双方接触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霍某举证证明其余伤情与双方接触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中,鉴定机构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仅明确了Ⅱ型糖尿病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对其他损伤未能区分是属于霍某的单方倒地事故所致,还是属于双方接触事故所致。后本院向鉴定机构重申了案件争议焦点及鉴定目的,鉴定机构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出具了补充意见:霍某的伤情不是“颜某车辆轮胎与霍某左下肢(大腿部位)相接触”造成,参与度为0。

  最后,结合霍某单方倒地事故的地面划痕、霍某各部位的伤情损害程度以及双方之间的接触痕迹等具体情况,本院认为,霍某单方倒地事故的严重程度相较于双方接触事故而言,明显更重,故而其因单方倒地事故致伤的盖然性明显更高。

  综上,本院认为霍某的伤情与双方接触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对霍某主张的人身损失,本院均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颜某所驾车辆的轮胎与霍某的裤子有接触,故对霍某主张的财产损失费中的裤子损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霍某裤子损失费二百元;二、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霍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霍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霍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游晓飞解读:

  本案中,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鉴定意见着重分析了霍某的伤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型交通损伤的特点,但未进一步区分诉争伤情究竟是属于霍某的单方倒地事故所致,还是属于双方接触事故所致。故向鉴定机构出具了要求补充鉴定的函,向鉴定机构重申了案件争议焦点及鉴定目的,后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明确了诉争伤情与双方接触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院结合霍某单方倒地事故的地面划痕、霍某各部位的伤情损害程度以及双方之间的接触痕迹等具体情况,认定霍某单方倒地事故的严重程度相较于双方接触事故而言,明显更重,故而其因单方倒地事故致伤的盖然性明显更高,认定霍某主张的伤情与双方接触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驳回了霍某的相应诉讼请求。

  【观点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编写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国法律出版社,第107—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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