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伦律师解答购房合同内容的拟定人是谁确定的(购房合同内容的拟定人是谁可以改吗)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赵伦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买房合同内容的拟定人是谁确定的,购房合同内容的拟定人是谁可以改吗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赵伦律师介绍:

  赵伦

  执业证号:16501199310585720,已执业:27年

  执业机构: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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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购房合同内容的拟定人是谁确定的,购房合同内容的拟定人是谁可以改吗

  赵伦律师解答:

   购房合同的起草人是买受人、出卖人或双方当事人,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格、产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交付使用的条件和日期、质量标准的承诺、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法律依据

   第16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格和总价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交货条件和日期;

   (6)装修及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所有权;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与产权登记有关的事项;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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