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金川律师解答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条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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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金川律师介绍:

  梁金川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专职A200713010401502007年12月23日113012013103047012009年04月24日2009年04月24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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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条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哪些问题

  梁金川律师解答:

   订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卖双方必须是同村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售房屋建造合法且符合当地标准,销售行为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归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无法保证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农村村民有一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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